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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流量:243 发布时间:2023-12-08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1 基本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2);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1: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

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

2: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2 人员

(1)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2)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 1 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4)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下同)每个班次不少于 2 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

(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 1 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6)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3 充装场所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4 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5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

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6 专项条件

6.1 压缩气体充装

6.1.1 充装设备

(1)有抽真空工艺要求的,应当具有抽真空装置,氧气充装所配置的抽真空设备应当使用氧专用油脂或无油脂润滑;

(2)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装设防错装接头。

6.1.2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和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自动测定氢、氧纯度的化学分析仪器。

6.2 液化气体充装

6.2.1 充装设备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气瓶的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以及抽真空装置;

(2)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当在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液装置液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装设切断阀;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具有回收或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并且安装在可防止充装时气体溢出的负压操作系统上;

(4)贮存容器应当装设准确、安全、醒目的液面显示装置,并且有可靠的防超装设施。

6.2.2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具有与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以及专用的复称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当配置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

衡器,其他液化气体应当配置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2)低温液化气体充装装置中的汽化器出口应当装设温度、压力控制报警系统和联锁停泵装置。 6.3 溶解气体充装

6.3.1 充装场所

应当分别具有实瓶、空瓶和气体原料专用库房。

6.3.2 充装设备

(1)具有回收或者处理瓶内余气的装置;

(2)具有抽真空、测量瓶内余压、确定剩余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量、补加丙酮或者吸附气体介质的装置;具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6.4 混合气体充装

      混合气体充装单位的生产场地、检验与试验能力等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组分性质分别满足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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